Agreement 住宿协议
第1条 适用范围
- 本酒店和住宿旅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契约及与此相关之契约, 依照本条约之规定事项,至于本条约无规定之事项,依照法令或一般确定的习惯。
-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按照特约时, 不受限于前项之规定, 该特约优先适用。
第2条 住宿契约之申请
- 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契约者,请向本酒店声明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
- 住宿者的联络方法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须之事项
- 依照第1 款的内容,住宿旅客向本酒店提出的内容若有所变更,住宿者必须尽快向本旅馆提出变更申请。
- 住宿旅客于住宿期间内超过第1 款之住宿日期, 声请继续住宿时,本酒店 以其声请的时间点,作为住宿旅客申请了新的住宿契约处理。
第3条 住宿契约之成立
- 住宿契约于本酒店 承诺前条之申请时成立。但证明本酒店 没有承诺时,不在此限。
- 住宿契约依照前项之规定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
- 以下各号所规定的内容发生时,本酒店将判定住宿旅客预约时并无定来馆。故住宿契约将失去其效力。
- 住宿旅客并无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前条的申请费时。
- 无法以依据前条第一项所登录的联络方法向住宿旅客取得联系时,且第一次联系后10天 以内仍无法取得联系时。
(从第一次联系到入住当天为止的日数不满十天时,截止日为入住当天的15点为止) - 住宿旅客拒绝本酒店的联络时
- 住宿旅客违反第3款的规定时,本酒店将无法归还住宿旅客所支付的申请费。
第4条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约
- 尽管有前条第2项规定,本酒店有时接受特约,不需要在契约成立后支付该项的申请费。
- 承诺住宿契约之申请时, 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第2项之申请费及没有指定该申请费之支付日期时,当作不接受前项之特约处理。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有时不接受住宿契约之签订。
- 住宿之申请不依照本条约时。
- 客满而没有空房间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本酒店将优先提供受害者以及灾害救助担当者房间时。
-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 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时。
-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1)至3)的情况时。
- 1)《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 991 年法律第77 号) 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下称「暴力团」。)、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2)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 3)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
- 在住宿方面进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酒店负担超出住宿的合理范围时
- 欲住宿者显然带有传染病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住宿时。
- 欲入住者为酒醉状态,并添了其他客人麻烦,或导致本酒店的营业遭受妨害时。或者是欲入住者向其他客人或本酒店的店员造成困扰时。
- 欲入住者有明显的身体不适时。
- 欲入住者为未成年者且未获得保护者同意时。
- 欲入住者申请入住时其目的为转卖入住权利时。
- 欲入住者并无打算实际入住却申请入住时。
- 与各种法律以及都道府县条例等所规定的入住限制有所抵触时。
第6条 住宿旅客的契约解除权
- 住宿旅客向本酒店声请,得解除住宿契约。
- 欲入住者依据前项的内容将住宿契约的全部或是一部分解除时,将依据表二的内容项欲入住者要求违约金的支付。
- 住宿旅客没有联络,且在住宿日当天的抵达时间仍未抵达时,本酒店将视住宿旅客解除该住宿契约处理。
第7条 本酒店的契约解除权
- 本酒店在以下的情况,有时会解除住宿契约。
-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 或经确认做了该行为时。
-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1)至3)的情况时。
- 1)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2)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 3)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
- 住宿旅客做出了给其他住宿旅客带来麻烦的言行时。
- 住宿旅客明显传染病时。
- 在住宿方面进行暴力性要求, 或者要求本酒店负担超出住宿的合理范围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住宿时。
- 在寝室的睡上抽烟、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不遵从其他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之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上必须之事项。)时。
- 将住宿权利让渡给他人,或者是准备让渡给他人时。
- 透过旅行代理店缔结住宿契约,且本酒店无法确认到此旅行代理店的申请费支付时。本项所指的无法确认申请费支付,包含因为银行的假日而导致支付延期的状况。
- 欲入住者违反本约款或本酒店的利用规定时。
- 欲入住者符合各种法律以及都道府县的条例所规定的,可以拒绝入住的条件时。
- 根据前项的内容将契约解除时,其通知方法将为口头或者是入住者根据第二条内容所提出的联络方法。若透过上述联络方法无法取得联系时,除了第三条3项适用以外,通知将被视为在规定期间以内抵达。
- 本酒店于前述两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除了第一项的(4)、(6)所规定的状况以外,本酒店将以领取的申请费归还给欲住宿旅客。
第8条 住宿之登记
住宿旅客于住宿日当天,在本酒店的柜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如为外国人,则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时间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须之事项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 住宿旅客能够使用本酒店的客房之时间为本酒店所规定的入住时刻到退房时刻为止。
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抵达日及退房日之外,得全天使用。 -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酒店有时接受该项规定之时间外的客房使用。
当本酒店接受时间外的客房使用时,将项住宿旅客收取追加的费用(包含消费税以及服务费)。但是,时间外的客房使用时间超过本酒店所规定的退房时间时,追加费用将为一天的住宿金额。预定入住日当天的规定退房时间前的使用也同样适用此金额设定。 - 尽管是前述两项所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全和卫生管理,又或是其它理由而有必要时,本酒店有权利进入客房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10条 使用规则之遵守
住宿旅客于本酒店内,需遵照本酒店规定并揭示于酒店 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之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之详细营业时间于柜台手册、各处的掲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中介绍。
- 前项的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该情况下,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 住宿旅客所支付的金额的内容为表1所提示的内容。
- 以货币或本酒店(旅馆)认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代替的方法,在住宿旅客退房时或本酒店(旅馆)请求付款时,在柜台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
第13条 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契约及其相关的契约,或因不履行这些契约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损害时,赔偿其损害。但因非该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时,不在此限。
- 本酒店虽有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保障住宿旅客全力,但若是保险契约上的免责事由可以适用的情况,本酒店将无法保障一定能补填客人所受到的损害。
第14条 无法按照契约提供客房时的处置
- 本酒店无法按照契约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时,经住住宿旅客的同意,尽可能按照同样的条件,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
-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酒店无法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时,支付住宿旅客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其补偿料充当损害赔偿额。但关于无法客房,没有该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时,不支付补偿金。
第15条 寄托物等的处置
- 住宿旅客寄放柜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之外,本酒店赔偿其损害。但现金及贵重物品在本酒店 寻求明白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情况下,但住宿旅客不为之时,本酒店赔偿其损害的上限为10万日圆。
- 住宿旅客带进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没有寄放在柜台, 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赔偿其损害。但住宿旅客没有事先明白告知种类及价格,除了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本酒店赔偿其损害的上限为 5万日圆。
第16条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
-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达本酒店的情况下,仅限于本酒店在其抵达之前同意,负责保管,并于住宿旅客在柜台办理住房手续时交付。
-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后,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放在本酒店忘了带走的情况下,确定其持有者时,本酒店会跟该持有者联络,并且寻求其指示。但没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确时, 包含发现日在内保管七天,然后交给最近的警察署。
- 对于住宿旅客忘记领取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为了进行适切的处理,本酒店有权利检查行李的内容。住宿旅客不能对此有所异议。
- 第一项以及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况下,若责任归属为本酒店时,本酒店将以上限1万日圆为限度进行赔偿。
第17条 大浴场利用时的随身行李的管理
- 于本酒店,大浴场利用时的随身行李、贵重品(包含现金在内。以下的贵重品也同此定义)以及房卡将视为收纳于贵重品寄放柜里的物品。
- 收纳于贵重品寄放柜里的物品,将适用于第16条1项的内容。
- 住宿旅客将贵重品以及房卡放在脱衣篮里后直接利用大浴场时,因此状况不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内容,故本管将不负任何责任。但是,若责任归属为本酒店的过失时,除了严重过失以外,将以1万日圆为上限对住宿旅客进行赔偿。
第18条 停车的责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的情况下,无论如何寄放车辆钥匙,本酒店只出租车位,不负车辆之管理责任。但在管理停车场,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本酒店将以10万日圆为上限负责其赔偿。
第19条 住宿旅客的责任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蒙受损害时,该住宿旅客对本酒店赔偿其损害。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12条第1项)
住宿旅客该支付的总额 | 明细 |
---|---|
住宿费用 | ①基本住宿费(房间费用) |
追加费用 | ②追加饮食费以及其他费用 |
税 金 | a 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b 宿泊税 |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
契约内的预约房数 | 接到契约解除通知的日期 | |||||
---|---|---|---|---|---|---|
不住 | 当日 | 前日 | 2〜6日前 | 7日前 | ||
一般 | 9间以下 | 100% | 100% | 50% | - | - |
团体 | 10间以上 | 100% | 100% | 50% | 30% | 10% |
接到契约解除通知的日期 | 契约内的预约房数 | |
---|---|---|
一般 | 团体 | |
9间以下 | 10间以上 | |
不住 | 100% | 100% |
当日 | 100% | 100% |
前日 | 50% | 50% |
2〜6日前 | - | 30% |
7日前 | - | 10% |
备注
- %是针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 契约日数缩短的情况下,其缩短天数不拘,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团体客人(10人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契约的情况下,人数相当于住宿的10日前(那一天之后接受申请的情况下,为接受申请的那一天)的住宿人数的10%(无条件进位),不收取违约金。
- 上述3.的团体客人若为根据其他「团体预约确认书」等契约预约的话,将不受此内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