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等(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以下相同。)或者一般既定的习惯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您的姓名
    2. 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3. 客户联系人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根据前项向本酒店提出的内容发生变更时,请迅速向本酒店提出变更后的内容。
  3.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该申请时,将视为已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在住宿开始前或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该住宿合同所涉及的全部住宿期间的住宿费。
  3. 发生下列事由时,本酒店有权将向该客人提出的申请视为尽管其实际上并不打算住宿,但仍提出了申请,住宿合同失效。
    1. 根据同款规定,在住宿开始前或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未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时。
    2. 即使您尝试联系前条第 1 款中提供的联系方式,也应在首次联系之日起 10 天内进行。
      (但是,如果距住宿日的天数少于此时间,则在住宿日下午 3:00 之前)如果我们无法联系到您。
    3. 本酒店拒绝联络时。
  4. 符合前项 (2) 及 (3) 的情况下,无法退还已收取的住宿费。

第4条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有时会接受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同项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第四条之二要求协助设施的感染防止对策

本酒店 (馆) 对欲住宿者,可根据旅馆业法 (1948年法律138号) 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协助。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但是,本项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1.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2. 因客满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3. 因发生灾害及其他紧急事态,有预定为受灾者及灾害复原负责人等优先提供客房等前项规定事由的。
  4. 认为欲住宿的人,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5. 想要住宿的人,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条件时。
    •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6. 就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欲住宿者根据关于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理由的差别的法律(2013年法律65号。以下称“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除外。)。
  7. 欲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特定感染症患者等(以下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9. 欲住宿的人对本旅馆重复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的。
  10. 对于想要住宿的人,身心明显不适的状态时。
  11. 只有未经监护人许可的未成年人住宿时。
  12. 以转让住宿权利为目的,申请住宿时。
  13. 尽管实际上没有住宿的意思,但是申请住宿的时候。
  14. 其他符合各种法令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的可以拒绝住宿情形的。

第五条之二拒绝订立住宿合同的说明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说明本酒店根据前条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的情况下的理由。


第6条 您的撤销权利

  1.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客人根据前项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需按附表2所示支付违约金。
  3. 酒店在住宿当天的到达时间未与住宿客人联系时,视为该住宿合同被客人解除。

第7条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项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1. 关于住宿,被认为有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2. 顾客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时。
      •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3. 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 顾客是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5.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住宿客人根据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除外。)。
    6. 住宿客人对本饭店重复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之六所规定的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7.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8. 在寝室睡觉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时。
    9. 转让或者欲转让住宿权利的;。
    10. 住宿合同是通过旅行代理店签订的,该旅行代理店的住宿费用的支付尚未得到确认的。另外,住宿费用的支付未被确认的情况是指,在金融机关的窗口营业时间即将结束时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的情况,或者与金融机关的营业时间无关,通过网络进行银行交易的方式支付的情况,但是由于第二天是金融机关的休息日,当天没有确认转账的事实的情况。
    11. 违反本条款或本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12. 其他符合各种法令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的可以拒绝住宿情形的。
  2. 前款规定的解除通知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口头或通过第二条规定的联系方式发出。如果在第二条规定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后仍未收到该通知,则除适用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外,该通知在正常到达时间后视为已到达。
  3. 本酒店根据前两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除第1项 (4) 及 (6) 外,无法退还住宿费用。

第七条之2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说明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


第8条 住宿登记

客人入住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您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 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其国籍及护照号码
  3.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入住时间到退房时间,由酒店确定。
    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
    在此情况下,酒店将另行收取额外费用(包括消费税和服务费)。但如果超过预定出发日期的入住时间,将收取一晚的住宿费,如果您在抵达日期的退房时间之前使用酒店,则需支付一晚的住宿费。
  3. 根据前两项规定,即使在客人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内,本酒店在安全及卫生管理及其他本酒店的运营管理上有需要时,可以进入客房,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1. 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可以通过馆内各处的布告、客房内的信息工具等进行确认。
  2. 前项的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适当通知您。

第12条 支付费用

  1. 客人应该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附表1所示。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在客人到达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使用日元、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借记卡、信用卡或本酒店认可的结算手段,在前台或本酒店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13条 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不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或因不法行为给客人造成损失时,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2. 本酒店为了处理客人前项的损失,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但如果符合保险合同上的免责事由,可能无法补偿客人遭受的损失。

第14条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如果本酒店不能向客人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我们将尽可能为客人提供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协调其他住宿设施时,可以解除住宿合同。此时的解除通知,准用第7条第2项的规定。另外,关于不能提供客房,如果有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本酒店会向客人支付附表2所示的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作为损害赔偿。

第15条 寄存物等的处理

  1. 客人存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以10万日元为限进行损害赔偿。
  2. 对于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贵重物品或没有寄存在前台的现金,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5万日元以内的损失。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下,在到达前与本酒店取得联系,只有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才进行保管。
  2. 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原则上会保管7天,包括发现在内,在此期间如果客人没有提出返还的申请,会将其送到最近的警察局。但是,贵重物品要马上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另外,关于食物、杂志以及其他类似废弃物的东西,如果在退房后的第二天还没有联络的话,本酒店会随意处理。
  3. 本酒店对于遗忘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为根据内容物的性质进行妥善处理,有权对其内容进行任意检查,必要时可以返还给遗失者或按照前款进行处理,住宿者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4. 关于第1项及第2项情况下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险,本酒店的责任,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以1万日元为限保证其损害。

第17条 使用大浴场时的随身行李管理

  1. 使用大浴场时,贵重物品(包括现金。以下,本条亦同。)及房间钥匙等请根据使用方法收纳在贵重物品保管箱中。
  2. 存放在贵重物品保管箱内的物品的处理,按照第16条1项的规定进行。
  3. 将贵重物品及房间钥匙等放入脱衣篮中入浴等,由于没有按照第1项的规定进行对应,对于因被盗或第三者不正当使用房间钥匙等而产生的损害,本酒店不承担责任。但是,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以1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第18条 停车责任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本酒店是出租停车场的,并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但是,关于在本酒店的停车场内给客人造成的车辆灭失、毁损等损害,如果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害。


第19条 客户责任

因客人违反本条款或使用规则的行为及其他可归责于客人的理由,本酒店遭受客房清扫、修理费用的支出、销售机会的丧失及其他损失时,请客人赔偿本酒店遭受的损失。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 (与12条第1项有关)

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细目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
额外费用 ② 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
税金 B.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住宿税

备考

  • 基本住宿费根据酒店内、宣传册、主页等公布的费用表。
  • 住宿税根据各地方公共团体规定的税率。

附表2罚金 (第五条关系)

合同申请房间数 收到终止通知的日期
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2-6天前 7天前
一般 最多9个房间 100% 100% 50% - -
团体 10间以上 100% 100% 50% 30% 10%
收到终止通知的日期 合同申请房间数
一般 团体
最多9个房间 10间以上
不过夜 100% 100%
当天 100% 100%
前一天 50% 50%
2-6天前 - 30%
7天前 - 10%

注意事项

  • %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都将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 如果团体客人(10间以上)的部分客人取消合同,则住宿前7天(如果申请在该日期之后接受申请,则为接受日期),为客人人数的10%
    (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不会因房间数量而收取罚金。
  • 关于上述3.的团体客人,另行签订“团体预约确认书”等合同的情况不在此限。

2023年12月1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