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的。以下相同。)或者一般既定的習慣執行。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1. 想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1. 您的姓名
    2. 住宿日及預計到達時間
    3. 客戶聯係人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根據前項向本酒店提出的內容發生變更時,請迅速向本酒店提出變更後的內容。
  3.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在提出該申請時,將視為已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

第3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
  2. 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請在住宿開始前或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該住宿合同所涉及的全部住宿期間的住宿費。
  3. 發生下列事由時,本酒店有權將向該客人提出的申請視為盡管其實際上並不打算住宿,但仍提出了申請,住宿合同失效。
    1. 根據同款規定,在住宿開始前或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未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時。
    2. 即使您嘗試聯絡前條第 1 款中提供的聯絡方式,也應在首次聯繫之日起 10 天內進行。
      (但是,如果距離住宿日的天數少於此時間,則在住宿日下午 3:00 之前)如果我們無法聯繫到您。
    3. 本酒店拒絕聯絡時。
  4. 符合前項 (2) 及 (3) 的情況下,無法退還已收取的住宿費。

第4條 無需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1.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有時會接受合同成立後無需支付同項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

第四條之二要求協助設施的感染防止對策

本酒店 (館) 對欲住宿者,可根據旅館業法 (1948年法律138號) 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要求協助。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但是,本項並不意味著本酒店在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無法提供客房時。
  3. 因發生災害及其他緊急事態,有預定為受災者及災害復原負責人等優先提供客房等前項規定事由的。
  4. 認為欲住宿的人,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5. 想要住宿的人,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條件時。
    • 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號) 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6. 就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欲住宿者根據關於推進消除以殘疾為理由的差別的法律(2013年法律65號。以下稱“消除殘疾人歧視法”。)第七條第二款或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除外。)。
  7.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特定感染癥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9. 欲住宿的人對本旅館重復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的因實施負擔過重,可能顯著妨礙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的。
  10. 對於想要住宿的人,身心明顯不適的狀態時。
  11. 只有未經監護人許可的未成年人住宿時。
  12. 以轉讓住宿權利為目的,申請住宿時。
  13. 盡管實際上沒有住宿的意思,但是申請住宿的時候。
  14. 其他符合各種法令或都道府縣條例等規定的可以拒絕住宿情形的。

第五條之二拒絕訂立住宿合同的說明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本酒店根據前條不同意簽訂住宿合同的理由。


第6條 您的撤銷權利

  1.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 客人根據前項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需按附表2所示支付違約金。
  3. 酒店在住宿當天的到達時間未與住宿客人聯係時,視為該住宿合同被客人解除。

第7條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1.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項並不意味著本酒店在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關於住宿,被認為有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2. 顧客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時。
      •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3. 客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4. 顧客是特定感染癥患者等時。
    5.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住宿客人根據消除殘疾人歧視法第七條第二款或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除外。)。
    6. 住宿客人對本飯店重復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五條之六所規定的因實施負擔過重,可能顯著妨礙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時。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8. 在寢室睡覺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時。
    9. 轉讓或者欲轉讓住宿權利的;。
    10. 住宿合同是通過旅行代理店簽訂的,該旅行代理店的住宿費用的支付尚未得到確認的。另外,住宿費用的支付未被確認的情況是指,在金融機關的窗口營業時間即將結束時通過轉賬的方式支付的情況,或者與金融機關的營業時間無關,通過網路進行銀行交易的方式支付的情況,但是由於第二天是金融機關的休息日,當天沒有確認轉賬的事實的情況。
    11. 違反本條款或本酒店的使用規則時。
    12. 其他符合各種法令或都道府縣條例等規定的可以拒絕住宿情形的。
  2. 前款規定的解除通知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口頭或通過第二條規定的聯係方式發出。如果在第二條規定的聯係方式發出通知後仍未收到該通知,則除適用第三條第3款的規定外,該通知在正常到達時間後視為已到達。
  3. 本酒店根據前兩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除第1項 (4) 及 (6) 外,無法退還住宿費用。

第七條之2解除住宿合同的說明

客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本酒店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下的理由。


第8條 住宿登記

客人入住當天,請在本酒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 您的姓名、地阯和聯係方式
  2. 在日本國內無住所的外國人,其國籍及護照號碼
  3.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客人可以使用飯店客房的時間是從入住時間到退房時間,由飯店決定。
    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飯店可以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
    在此情況下,飯店將另行收取額外費用(包括消費稅和服務費)。但如果超過預定出發日期的入住時間,將收取一晚的住宿費,如果您在抵達日期的退房時間之前使用飯店,則需支付一晚的住宿費。
  3. 根據前兩項規定,即使在客人可以使用客房的時間內,本酒店在安全及衞生管理及其他本酒店的運營管理上有需要時,可以進入客房,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在本酒店內,請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1. 本酒店內的各種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可以通過館內各處的佈告、客房內的信息工具等進行確認。
  2. 前項的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能會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適當通知您。

第12條 支付費用

  1. 客人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按附表1所示。
  2.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在客人到達時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時,使用日元、本酒店認可的住宿券、借記卡、信用卡或本酒店認可的結算手段,在前臺或本酒店指定的場所進行。

第13條 本酒店的責任

  1. 本酒店不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或因不法行為給客人造成損失時,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以10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2. 本酒店為了處理客人前項的損失,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但如果符合保險合同上的免責事由,可能無法補償客人遭受的損失。

第14條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 如果本酒店不能向客人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客房,我們將盡可能為客人提供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協調其他住宿設施時,可以解除住宿合同。此時的解除通知,準用第7條第2項的規定。另外,關於不能提供客房,如果有應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本酒店會向客人支付附表2所示的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作為損害賠償。

第15條 寄存物等的處理

  1. 客人存放在前臺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以10萬日元為限進行損害賠償。
  2. 對於客人帶入本酒店內的物品、貴重物品或沒有寄存在前臺的現金,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產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但是,對於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酒店將賠償5萬日元以內的損失。

第16條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1. 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的情況下,在到達前與本酒店取得聯係,只有在了解這一情況後才進行保管。
  2. 客人退房後,如果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原則上會保管7天,包括發現在內,在此期間如果客人沒有提出返還的申請,會將其送到最近的警察局。但是,貴重物品要馬上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另外,關於食物、雜誌以及其他類似廢棄物的東西,如果在退房後的第二天還沒有聯絡的話,本酒店會隨意處理。
  3. 本酒店對於遺忘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為根據內容物的性質進行妥善處理,有權對其內容進行任意檢查,必要時可以返還給遺失者或按照前款進行處理,住宿者不得對此提出異議。
  4. 關於第1項及第2項情況下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險,本酒店的責任,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以1萬日元為限保證其損害。

第17條 使用大浴場時的隨身行李管理

  1. 使用大浴場時,貴重物品(包括現金。以下,本條亦同。)及房間鑰匙等請根據使用方法收納在貴重物品保管箱中。
  2. 存放在貴重物品保管箱內的物品的處理,按照第16條1項的規定進行。
  3. 將貴重物品及房間鑰匙等放入脫衣籃中入浴等,由於沒有按照第1項的規定進行對應,對於因被盜或第三者不正當使用房間鑰匙等而產生的損害,本酒店不承擔責任。但是,有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以1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第18條 停車責任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本酒店是出租停車場的,並不承擔車輛的保管責任。但是,關於在本酒店的停車場內給客人造成的車輛滅失、毀損等損害,如果有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以10萬日元為限賠償該損害。


第19條 客戶責任

因客人違反本條款或使用規則的行為及其他可歸責於客人的理由,本酒店遭受客房清掃、修理費用的支出、銷售機會的喪失及其他損失時,請客人賠償本酒店遭受的損失。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 (與12條第1項有關)

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細目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 (房費)
額外費用 ②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
稅金 B.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住宿稅

備考

  • 基本住宿費根據酒店內、宣傳冊、主頁等公佈的費用表。
  • 住宿稅根據各地方公共團體規定的稅率。

附表2罰金 (第五條關係)

合同申請房間數 收到終止通知的日期
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2-6天前 7天前
一般 最多9個房間 100% 100% 50% - -
團體 10間以上 100% 100% 50% 30% 10%
收到終止通知的日期 合同申請房間數
一般 團體
最多9個房間 10間以上
不過夜 100% 100%
當天 100% 100%
前一天 50% 50%
2-6天前 - 30%
7天前 - 10%

註意事項

  •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則無論縮短天數如何,都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違約金。
  • 團體客人(10間以上)的部分客人解除合約時,住宿前7天起收取客人人數的10%(若該日之後受理申請,則以受理日為準)
    (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數。)不會因為房間數量而收取罰金。
  • 關於上述3.的團體客人,另行簽訂“團體預約確認書”等合同的情況不在此限。

2023年12月13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