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ment 住宿協議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飯店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 依照本條約之規定事項,至於本條約無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定的習慣。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 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 該特約優先適用。

第2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聲明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 住宿者的聯絡方法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依照第1 款的內容,住宿旅客向本飯店提出的內容若有所變更,住宿者必須盡快向本旅館提出變更申請。
  3.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1 款之住宿日期, 聲請繼續住宿時,本飯店 以其聲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第3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

  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 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飯店 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費。
  3. 以下各號所規定的內容發生時,本飯店將判定住宿旅客預約時並無定來館。故住宿契約將失去其效力。
    1. 住宿旅客並無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前條的申請費時。
    2. 無法以依據前條第一項所登錄的聯絡方法向住宿旅客取得聯繫時,且第一次聯繫後10天 以內仍無法取得連繫時。
      (從第一次聯繫到入住當天為止的日數不滿十天時,截止日為入住當天的15點為止)
    3. 住宿旅客拒絕本飯店的聯絡時。
  4. 住宿旅客違反第3款的規定時,本飯店將無法歸還住宿旅客所支付的申請費。

第4條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1. 儘盡有前條第2項之規,本飯店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2.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 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不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有時不接受住宿契約之簽訂。

  1. 住宿之申請不依照本條約時。
  2. 客滿而沒有空房間時。
  3.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本飯店將優先提供受害者以及災害救助擔當者房間時。
  4.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 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5.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1)至3)的情況時。
    • 1)《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 991 年法律第77 號) 第2條第2款規定的暴力團(下稱「暴力團」。)、該條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2)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 3)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6.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7. 欲住宿者顯然帶有傳染病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9. 欲入住者為酒醉狀態,並添了其他客人麻煩,或導致本飯店的營業遭受妨害時。或者是欲入住者向其他客人或本飯店的店員造成困擾時。
  10. 欲入住者有明顯的身體不適時。
  11. 欲入住者為未成年者且未獲得保護者同意時。
  12. 欲入住者申請入住時其目的為轉賣入住權利時。
  13. 欲入住者並無打算實際入住卻申請入住時。
  14. 與各種法律以及都道府縣條例等所規定的入住限制有所牴觸時。

第6條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1. 住宿旅客向本飯店聲請,得解除住宿契約。
  2. 欲入住者依據前項的內容將住宿契約的全部或是一部分解除時,將依據表二的內容項欲入住者要求違約金的支付。
  3. 住宿旅客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的抵達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將視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

第7條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1. 本飯店在以下的情況,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 或經確認做了該行為時。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1)至3)的情況時。
      • 1)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2)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 3)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3. 住宿旅客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4. 住宿旅客明顯傳染病時。
    5.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 或者要求本飯店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7. 在寢室的睡上抽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不遵從其他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範火災上必須之事項。)時。
    8. 將住宿權利讓渡給他人,或者是準備讓渡給他人時。
    9. 透過旅行代理店締結住宿契約,且本飯店無法確認到此旅行代理店的申請費支付時。本項所指的無法確認申請費支付,包含因為銀行的假日而導致支付延期的狀況。
    10. 欲入住者違反本約款或本飯店的利用規定時。
    11. 欲入住者符合各種法律以及都道府縣的條例所規定的,可以拒絕入住的條件時。
  2. 根據前項的內容將契約解除時,其通知方法將為口頭或者是入住者根據第二條內容所提出的聯絡方法。若透過上述聯絡方法無法取得聯繫時,除了第三條3項適用以外,通知將被視為在規定期間以內抵達。
  3. 本飯店於前述兩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除了第一項的(4)、(6)所規定的狀況以外,本飯店將以領取的申請費歸還給欲住宿旅客。

第8條 住宿之登記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如為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飯店的客房之時間為本飯店所規定的入住時刻到退房時刻為止。
    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得全天使用。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有時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
    當本飯店接受時間外的客房使用時,將項住宿旅客收取追加的費用(包含消費稅以及服務費)。但是,時間外的客房使用時間超過本飯店所規定的退房時間時,追加費用將為一天份的住宿金額。預定入住日當天的規定退房時間前的使用也同樣適用此金額設定。
  3. 儘管是前述兩項所規定的時間內,在安全和衛生管理,又或是其它理由而有必要時,本飯店有權利進入客房並進行必要的處理。

第10條 使用規則之遵守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内,需遵照本飯店規定並揭示於飯店 内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1. 本飯店 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於櫃檯手冊、各處的掲示、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介紹。
  2. 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1. 住宿旅客所支付的金額的內容為表1所提示的內容。
  2. 以貨幣或本飯店(旅館)認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在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飯店(旅館)請求付款時,在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

第13條 本飯店的責任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因非該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 本飯店雖有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保障住宿旅客全力,但若是保險契約上的免責事由可以適用的情況,本飯店將無法保障一定能補填客人所受到的損害。

第14條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1. 本飯店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其補償料充當損害賠償額。但關於無法客房,沒有該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第15條 寄託物等的處置

  1. 住宿旅客寄放放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現金及貴重物品在本飯店 尋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但住宿旅客不為之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10萬日圓。
  2.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内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在櫃檯, 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白告知種類及價格,除了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5萬日圓。

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1.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飯店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在其抵達之前同意,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2.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飯店 忘了帶走的情況下,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飯店會跟該持有者連絡,並且尋求其指示。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確時, 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3. 對於住宿旅客忘記領取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為了進行適切的處理,本飯店有權利檢查行李的內容。住宿旅客不能對此有所異議。
  4. 第一項以及第二項所規定的情況下,若責任歸屬為本飯店時,本飯店將以上限1萬日圓為限度進行賠償。

第17條 大浴場利用時的隨身行李的管理

  1. 於本飯店,大浴場利用時的隨身行李、貴重品(包含現金在內。以下的貴重品也同此定義)以及房卡將視為收納於貴重品寄放櫃裡的物品。
  2. 收納於貴重品寄放櫃裡的物品,將適用於第16條1項的內容。
  3. 住宿旅客將貴重品以及房卡放在脫衣籃裡後直接利用大浴場時,因此狀況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內容,故本管將不負任何責任。但是,若責任歸屬為本飯店的過失時,除了嚴重過失以外,將以1萬日圓為上限對住宿旅客進行賠償。

第18條 停車的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如何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只出租車位,不負車輛之管理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本飯店將以10萬日圓為上限負責其賠償。


第19條 住宿旅客的責任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對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第12條第1項)

住宿旅客該支付的總額 内訳
住宿費用 ①基本住宿費(房間費用)
追加費用 ②追加飲食費以及其他費用
税  金 a 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b 宿泊稅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

契約內的預約房數 接到契約解除通知
不泊 当日 前日 2〜6日前 7日前
一般 9間以下 100% 100% 50% - -
團體 10間以上 100% 100% 50% 30% 10%
的日期 契約內的預約房數
一般 團體
9間以下 10間以上
不泊 100% 100%
当日 100% 100%
前日 50% 50%
2〜6日前 - 30%
7日前 - 10%

備註

  • %是針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 契約日數縮短的情況下,其縮短天數不拘,收取1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 團體客人(10人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契約的情況下,人數相當於住宿的10日前(那一天之後接受申請的情況下,為接受申請的那一天)的住宿人數的10%(無條件進位),不收取違約金。
  • 上述3.的團體客人若為根據其他「團體預約確認書」等契約預約的話,將不受此內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