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適用範圍)
- 本賓館與客人訂立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適用本協議規定;未約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法規的一般習慣。
- 如果本賓館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前提下
接受特別合同,則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
均應以特別合同為準。
第2條(適用範圍)
- 希望在本賓館申請住宿合同的客人請告知以下事項。
- 客人姓名
- 入住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取決於基本住宿費)
- 住宿費(原則上取決於基本住宿費)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繼續住宿,而不是前款第2項中指定的住宿日期,賓館將視其為在請求時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第3條(住宿協議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應在賓館接受前條所列申請時訂立。但是,這不適用於賓館證明未同意的情況。
- 如果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
則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將在登記入住時
作為賓館確定的申請費支付。
- 申請費將首先計入客人應最終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第6條和第18條的規定,則將按違約的情況,進行賠償。如果有餘額,則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支付費用後,予以退款。
- 如果在辦理入住手續時,不能按照第2款所規定費用支付時,則住宿合同將不再有效。但是,這僅限於酒店已將應交申請費的截止日期通知客人的情況。
第4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約)
- 儘管有以上第2款的規定,酒店仍可接受一份特殊合同,該合同簽訂後無需支付同一項中規定的申請費。
-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
申請費或未指定支付費用的到期日,則將被視為符合前款規定的特殊規定。
第5條(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會不接受住宿合同。
- 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
- 由於滿員,沒有房間時。
- 當認為住宿的人可能會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風俗習慣的行為時。
- 住宿的客人被明確確認為患有傳染病。
- 當您要求超出合理住宿範圍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過夜時。
第6條(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 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取消住宿合同。
- 如果由於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費用
(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不包含酒店在指定了申請費支付期限的情況下,支付期限到來前客人取消住宿的情況),按依照別表1的規定,酒店將收取客人違約金。但是,當客人取消住宿時,酒店也可依據第4條第1款中規定的特別條款來判斷客人的是否有義務支付違約金,酒店擁有最終解釋權。
- 如果客人在沒有任何联系的情況下,在入住預定日
當天晚上10點沒有到達酒店(如果提前指定了到達時間,則是在指定時間之後的2小時),酒店有權視客人單方面解除了住宿合同。
第7條(本酒店的合同取消權利)
- 酒店在以下例舉的情況發生時,有權利單方面解除住宿合同
- 當意識到客人可能會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做出不良舉止的行為時,或當客人已經做類似行為時。
- 當客人被明確確定患有傳染病時。
- 當意識到住宿酒店超出了客人可承受的負擔範圍時。
- 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過夜時。
- 當客人在客房內的客床上抽香煙,對消防設備惡作劇,或者不遵守酒店制定的其他宿泊條款禁止條例時(僅限於預防火災)。
- 當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時,將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費用。
第8條(住宿登記)
- 住客在入住當天必須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 來賓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外國人需要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護照複印件
-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在12條例舉的住宿費用支付情況時,客人如果打算
使用信用卡等來代替現金進行支付,需要在入住
登記時提前告知酒店。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客人可以從下午3:00到第二天早上10:00使用酒店的房間。如果是連續入住的情況,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除外,可以全天使用客房。
- 若客人提出延長前項規定的住宿時間時,酒店可在收取客人
額外費用的前提下為客人辦理延長住宿手續,延長金額以酒店
前台提示的金額表為準。
第10條(須遵守的利用規則)
入住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內提示的本酒店規定的規章制度。
第11條(營業時間)
- 本酒店的前台將24小時為您服務。
- 前項的服務時間有時會因需要或不得已的情況而發生變動,屆時會用適當的方法告知。
第12條(費用支付)
- 入住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以及計算方法皆按店內的價目表結算。
- 前項的住宿費只支持現金和信用卡支付。辦理入住手續時在前台完成支付。
- 當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以使用,但因客人自身的原因未入住時,將收取所有費用。
第13條(本酒店的責任)
- 當住宿合同或相關合同簽訂生效後,因本酒店未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客人造成損失時,本酒店將進行相應的賠償。但責任不歸結於我方時,將不予與賠償。
- 本店已獲得消防許可,但為應對火災等意外的發生,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第14條(當無法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時)
- 當本酒店無法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時,與客人協商經本人同意後,盡量安排同等條件的其他酒店。
- 當本酒店不能按前項規定向客人提供其他酒店時,將向客人支付與違約金等額的金額作為補償。此補償金充當為損害賠償。但無法提供客房的責任不歸結於本酒店時,將不予與賠償。
第15條(寄存物品的保管制度)
- 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不接受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的寄存)如發生丟失,損壞等問題,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本酒店將給予賠償。當本店要求客人提供丟失或損壞物品的種類以及價格時,客人無法提供的,將不予與賠償。
- 入住客人入住時攜帶的物品、現金以及貴重物品,雖未寄存在前台,但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丟失或損壞時,本酒店將給予賠償。但客人無法提供物品的種類和價格的,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將一定金額為限賠償其損失。
第16條(入住客人的手提行李和攜帶品的保管)
- 入住客人的手提行李先於客人到達本酒店時,只有對事先經本店同意的物品負責保管。當客人到達酒店辦入住手續時交給客人。
- 當入住客人辦理退房手續後,把其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酒店時,能聯繫到物主的本酒店將聯繫物主按其要求處理。但是,物主沒有任何指示,或無法聯繫到物主的,自發現之日起,保管7天,之後將按無人認領廢棄。(食品飲料,雜誌保管1天)
- 前2項關於本酒店保管手提行李和攜帶物品的責任、符合第一項規定的以第一項規定為準,符合前項的以同條款的第二項規定為準。
第17條(停車責任)
入住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車場時,不管有沒有把車鑰匙委託給本店保管都可以停車,但不承擔管理責任。當因本店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失時,將按責任賠償。
第18條(入住客人的責任)
因入住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店蒙受損失時,當事人應按本店損失進行賠償。
附表第1 違約金(第6條第2項關係)
(注)
- %是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
- 團體客人(10人以上)的一部分人解除合約時,入住8日前(推遲入住的按推遲入住日起)當入住人數的10%(出零時抹零)解除合約時,將不收取任何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