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适用范围)
- 本宾馆与客人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适用本协议规定;未约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的一般习惯。
- 如果本宾馆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前提下
接受特别合同,则不论前款的规定如何,
均应以特别合同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
- 希望在本宾馆申请住宿合同的客请告知以下事项。
- 客人姓名
- 入住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取决于基本住宿费)
- 住宿费(原则上取决于基本住宿费)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继续住宿,而不是前款第2项中指定的住宿日期,宾馆将视其为在请求时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3条(住宿协议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应在宾馆接受前条所列申请时订立。但是,这不适用于宾馆证明未同意的情况。
- 如果根据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
则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将在登记入住时
作为宾馆确定的申请费支付。
- 申请费将首先计入客人应最终支付的住宿费,如果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则将按违约的情况,进行赔偿。如果有余额,则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费用后,予以退款。
- 如果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不能按照第2款所规定费用支付时,则住宿合同将不再有效。但是,这仅限于酒店已将应交申请费的截止日期通知客人的情况。
第4条(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殊合约)
- 尽管有以上第2款的规定,酒店仍可接受一份特殊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无需支付同一项中规定的申请费。
-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
申请费或未指定支付费用的到期日,则将被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特殊规定。
第5条(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 在以下情况下,酒店会不接受住宿合同。
- 如果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
- 由于满员,没有房间时。
- 当认为住宿的人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时。
- 住宿的客人被明确确认为患有传染病。
- 当您要求超出合理住宿范围时。
-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过夜时。
第6条(客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来取消住宿合同。
- 如果由于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费用
(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包含酒店在指定了申请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支付期限到来前客人取消住宿的情况),按依照别表1的规定,酒店将收取客人违约金。但是,当客人取消住宿时,酒店也可依据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特别条款来判断客人的是否有义务支付违约金,酒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 如果客人在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在入住预定日
当天晚上10点没有到达酒店(如果提前指定了到达时间,则是在指定时间之后的2小时),酒店有权视客人单方面解除了住宿合同。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取消权利)
- 酒店在以下例举的情况发生时,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住宿合同
- 当意识到客人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做出不良举止的行为时,或当客人已经做类似行为时。
- 当客人被明确确定患有传染病时。
- 当意识到住宿酒店超出了客人可承受的负担范围时。
-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过夜时。
- 当客人在客房内的客床上抽香烟,对消防设备恶作剧,或者不遵守酒店制定的其他宿泊条款禁止条例时(仅限于预防火灾)。
- 当酒店根据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时,将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
第8条(住宿登记)
- 住客在入住当天必须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物品。
- 来宾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外国人需要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护照复印件
- 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在12条例举的住宿费用支付情况时,客人如果打算
使用信用卡等来代替现金进行支付,需要在入住
登记时提前告知酒店。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 客人可以从下午3:00到第二天早上10:00使用酒店的
房间。如果是连续入住的情况,到达日期和离开
日期除外,可以全天使用客房。
- 若客人提出延长前项规定的住宿时间时,酒店可在
收取客人额外费用的前提下为客人办理延长住宿手续,延长金额以酒店前台提示的金额表为准。
第10条(须遵守的利用规则)
入住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内提示的本酒店规定的规章制度。
第11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的前台将24小时为您服务。
- 前项的服务时间有时会因需要或不得已的情况而发生变动,届时会用适当的方法告知。
第12条(费用支付)
- 入住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以及计算方法皆按店内的价目表结算。
- 前项的住宿费只支持现金和信用卡支付。办理入住手续时在前台完成支付。
- 当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以使用,但因客人自身的原因未入住时,将收取所有费用。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 当住宿合同或相关合同签订生效后,因本酒店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客人造成损失时,本酒店将进行相应的赔偿。但责任不归结于我方时,将不予与赔偿。
- 本店已获得消防许可,但为应对火灾等意外的发生,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险。
第14条(当无法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
- 当本酒店无法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与客人协商经本人同意后,尽量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酒店。
- 当本酒店不能按前项规定向客人提供其他酒店时,将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金额作为补偿。此补偿金充当为损害赔偿。但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归结于本酒店时,将不予与赔偿。
第15条(寄存物品的保管制度)
- 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不接受现金以及贵重物品的寄存)如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本酒店将给予赔偿。当本店要求客人提供丢失或损坏物品的种类以及价格时,客人无法提供的,将不予与赔偿。
- 入住客人入住时携带的物品、现金以及贵重物品,虽未寄存在前台,但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丢失或损坏时,本酒店将给予赔偿。但客人无法提供物品的种类和价格的,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将一定金额为限赔偿其损失。
第16条(入住客人的手提行李和携带品的保管)
- 入住客人的手提行李先于客人到达本酒店时,只有对事先经本店同意的物品负责保管。当客人到达酒店办入住手续时交给客人。
- 当入住客人办理退房手续后,把其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能联系到物主的本酒店将联系物主按其要求处理。但是,物主没有任何指示,或无法联系到物主的,自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之后将按无人认领废弃。(食品饮料,杂志保管1天)
- 前2项关于本酒店保管手提行李和携带物品的责任、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以第一项规定为准,符合前项的以同条款的第二项规定为准。
第17条(停车责任)
入住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不管有没有把车钥匙委托给本店保管都可以停车,但不承担管理责任。当因本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将按责任赔偿。
第18条(入住客人的责任)
因入住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店蒙受损失时,当事人应按本店损失进行赔偿。
附表第1 违约金(第6条第2项关系)
(注)
- %是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 团体客人(10人以上)的一部分人解除合约时,入住8日前(推迟入住的按推迟入住日起)当入住人数的10%(出零时抹零)解除合约时,将不收取任何违约金。